首次购买自住商品住房,视同南京户籍,并可按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
许多人也因而经常泛泛地拿宪法作为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依据,而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异议者。除了官方说明和专家背书的通稿外,至今找不到任何专门的讨论。
从而,任何危及政治稳定的可能危险因素,都全面地予以关照和考虑,并纳入管控范围,也就不难理解。不久前,中国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当然,以党的执政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主旨,无疑会为不少人尤其是倾向自由民主者们所不喜。进入专题: 国家安全法 法律 依法治国 。当然,现实而论,中国根本政治体制决定了,知识界理想中的党政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
因而,称之为总体或新型国家安全观,可谓实至名归、毫无夸大。而新版国家安全法则完全是另起炉灶,其现实目的是要将现任中国最高领导人所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表述和落实。这里也没有两个阶级、两种主义生死博弈的影子。
这意味着,暂且还不必实行整个土地的国有化和废除土地的私有制、没收从小到大的所有的商业和工业资产阶级的财产以及不仅没收大地主的财产,而且没收靠雇佣劳动生存的中小地主的财产。第一种是国内的,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其实质是权力至上,权力在手的人们可以随意审判公民的思想、观点、言论,确定对象的阶级属性,从而任意整人,顺昌逆亡,乃至肆意剥夺别人的自由和生命。……在中国革命最终胜利的时候,将仿照苏联和南斯拉夫的模式,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的所有政党将应当从政治舞台上消失,从而将极大地巩固和加强中国革命。
按理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生活变化很大,过时的理论应该逐步消退,却偏偏有人一再大肆张扬。这里是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生死博弈的战场呢? 中资或外资私营企业是地道的资本主义。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在当时的语汇中,一以贯之的是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观察一切社会现象,其中的主要矛盾或基本矛盾又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过,与原教旨主义者不同,20世纪80年代后,中共中央对时代已有新认识。要推进这一变革,必须认真清理某些根深蒂固的错误观点。在各界有识之士义正严词驳斥下,反宪政的马前卒原形毕露;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采纳了宪法至上和实行宪政——法治的观点。
随着对时代认识的变化,再以阶级斗争观点去观察国际和国内问题,必然陷入非常荒唐的境地。如果把帝国主义也当作一个阶级,那就是七大阶级你死我活的斗争了。第二种是国外的,即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有必要等一个时期再进行这些改革。
为国家和公民的前途和利益着想,应该痛下决心,清理错误理论和限制权力并行,真正让宪法和法律至上在中国生根,从而为中国的稳定和发展奠立牢固的基础。各类人群,各个阶级和阶层有矛盾,但主导方面是各方有共同利益,罔顾法律另立标准,制造敌人,只能误国殃民。
不过,在同一年3月通过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即毛泽东的报告)中却规定:中国革命在全国胜利,并且解决了土地问题后,中国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矛盾。它们号称政治思想领域的社会主义大革命,是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的全面专政。
可是,根据阶级斗争理论,只要认定某人或某一群体是阶级敌人,就要坚决斗争,乃至用暴力镇压,至于对具体人的处理方案,则属于策略范围了。80年代初,接纳了何方等人的建议后,到1982年,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提出‘世界和平是有可能维护的。其深远影响是培植奴性,让中国人从小学会观颜察色,谨小慎微。把一部多姿多彩的人类历史简单化为两个阶级的胜败史,没有几个人会信服,不值得再费时间讨论。今日世界,国际纷争不断,实质是国家利益的矛盾。(沈志华编:《中苏关系档案》) 这种极端主张,连斯大林也不赞同。
政治思想领域也不例外 是不是政治、思想文化、学术领域有那样的生死博弈呢? 这就涉及法治与阶级斗争理论的冲突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不过,在全球一体化的大潮下,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远大于分歧。1999年3月15日,中国修改宪法第五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第一款,法治成了宪法的内容。
我们认为,代表中国老百姓中间阶层和反对蒋介石集团的中国各反对派政党还将在很长的时期内存在。要实行法治,就要告别阶级斗争偏执症。
压制创造力,戕害生机,莫此为甚! 自由和法治是一个铜板的两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议是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吸收现代思想、现代文化的成果。中国理应发展成为现代化的民主、自由和文明的大国,并由此成为资金和人才汇聚的中心。时至21世纪,仍然高唱阶级斗争颂,是令人吃惊的食古不化的原教旨主义,如果被采纳,必将给市场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恶果
司法的人权保障以及司法的判断性与公正的相对性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既判力等等。并不由得想起两年前我的一篇小文章引发的一场不算太小的是非之争。
是年5月6日文章发表后,在台湾的舆论界也引发了不小的震动,看法各异。此外,如果我们不能用自然和通俗的语言来进行表达,很有可能是自己根本就没有弄懂弄通所要表达的问题。
换句话说,如果想要做到一个都不错放,就一定会存在错判无辜的可能,这已为无数冤假错案铁一般的事实所证明。事实上,时至今日,无论大陆抑或台港澳地区,对这句话的不同看法仍然存在。
他的朋友不解而请教苏先生。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宏伟的目标。问题在于,被释放者一定是一个没有确凿证据可资证明的所谓的罪犯。苏先生的进一步解释是,一般非专业读者很难理解沈先生的良苦用心。
好在这类东西在当今的学术洪流中,如同水面漂过的一段段朽木,早已为人们遗忘在脑后。苏先生回答的大意是:沈德咏先生是在用一句大白话来叙述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宁可错放,不可错判都是正确的,两个问题相辅相成、合而为一,你作为两个问题来设问,读者只能陷入非此即彼的选择。
有谁知道,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曾经是自然法上一个不言而喻的概念,而它的思想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欧几里得在《几何原本》中阐述的几何学五条公理。进入专题: 思想 语言 错判 错案 。
这句话的争议之点其实主要在前半句宁可错放四个字上。写文章、发言论,包括文学批评和学术争论,本质上都是为了传达观点、求得理解,如果能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就不必故作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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